2017-12-2814:32
來源: 冷凍食品網 發布者:編輯本報訊 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攤販、小作坊生產活動,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發布并實施了《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和《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根據實施細則,天津市對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品種實施目錄管理。食品小作坊對其生產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并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向社會公示。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乳制品、肉制品(傳統食品除外)、酒類、食用油(芝麻油除外)、罐頭、飲料、食糖、方便食品、冷凍飲品、速凍食品、其他類食品以及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特殊食品和非本行政區域傳統特色的食品。食品小作坊應申請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并在登記準予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范圍內,按照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申請人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而被依法撤銷的,自撤銷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實施細則明確,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取得備案證明的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有效期5年。食品攤販包括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早餐車(亭)攤販以及農村集市中流動食品銷售攤販。其中,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且經營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食品制售經營者;早餐車(亭)攤販是指由政府相關部門統一配備早餐車(亭),按照限定區域和限定時段等規定從事早餐經營的食品經營者;流動食品銷售攤販是指農村集市中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銷售的流動食品經營者。
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將載明經營者名稱或業主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碼、經營場所(區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備案證明編號、備案部門、備案日期、有效期限和二維碼。食品攤販不得經營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白酒等高風險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
(來源:人民網 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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