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516:40
來源: 冷凍食品網 發(fā)布者:編輯山梨酸鉀是一種鹽,是一種常見的用于反腐保鮮的食品添加劑,經人體代謝后分解為二氧化碳和水,在體內無殘留。
不過,近日,這種添加劑攤上事了!
1
/ 事件 /
超范圍使用添加劑,臺企面臨千萬處罰
原告Y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速凍食品的生產、加工的臺企,在廈門已經營多年。為優(yōu)化產品系列,原告從臺灣引入在臺已生產、銷售多年的食品配方,為了能夠更好地延長產品的保存時間和風味,在魚糜制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劑山梨酸鉀。然而,根據現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魚糜制品不屬于可以添加山梨酸鉀的范圍。
△圖片來自網絡
對此,海滄區(qū)市場監(jiān)管部門認為,Y公司的行為屬于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據此對Y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16657991.6元。經廈門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行政復議維持后,原告不服,向海滄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2
/ 爭議 /
行業(yè)標準不一,能否減輕處罰?
Y食品公司認為,山梨酸鉀在臺灣地區(qū)屬于可以添加在速凍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劑,企業(yè)的食品配方符合臺灣地區(qū)的行業(yè)標準,且添加的數量都是微量級,并且從未出現過因食用添加山梨酸鉀的食品導致人身健康的損害后果或食品安全事故。
不過,被告海滄區(qū)市場監(jiān)管部門卻認為,Y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構成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法規(guī),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考慮到Y公司非主觀惡意添加,案發(fā)后積極配合調查、召回產品,主動減輕危害后果。決定對其從輕處罰,處以最低倍數的罰款。
不過,原告Y公司卻認為處罰不當。該公司說,公司對于該違法行為并非是故意為之,而是因兩岸食品安全行業(yè)標準差異才導致的。本次事件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公司主動改正并立即召回涉案食品。從過罰相當原則出發(fā),希望減輕處罰。
3
/ 法院 /
行惠臺政策,促行政調解
原告起訴后,海滄法院高度重視此案,在第一時間走訪該公司了解生產、經營、資產等情況,得知這筆巨額罰款將導致企業(yè)倒閉及數十名員工下崗。
因本案系兩岸融合發(fā)展過程中,行業(yè)標準不一導致企業(yè)違反規(guī)定,罰款金額巨大,原告符合從輕處罰條件,原告提交了調解申請,行政機關也表達了調解意愿,法院決定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法院聽取了雙方關于涉案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產品風險性及社會危害性等意見,遂發(fā)函建議行政機關根據過罰相當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充分行使減輕處罰的裁量權。
經法官多次調解,原被告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罰款金額由人民幣1665萬余元調整為人民幣249萬余元。
事件到此似乎是圓滿結束了,但是被媒體報道后,卻不斷在網上發(fā)酵!
有網友認為:這是“打法律的臉”
下面是部分網友的觀點
@hn-cx2004:在大陸生產,又不是在關稅區(qū)生產,應按大陸法律執(zhí)行....
@ycb789:搞不懂,在中國就應該遵守中國的法律。
@濛之羽:行惠臺政策。。。。這理由就可以更改法律執(zhí)行條款?!
@mjjm414:措施比法律還牛么?嗝
@qq1301621857:有法可依,不按法執(zhí)行,人治的感覺太強了,所以規(guī)則就無用了。
@dajirihui:打法律的臉。如有不合理,可以修改法律。
@mencon:在食品安全領域搞優(yōu)惠政策,置民眾安全何地,置食安法何地,食安法的權威性有待樹立。
@abukuan:按行政處罰法,是可以減輕處罰的,但是減輕處罰也是要有依據的。這個案子這個理由,牽強了吧。
對于這件事,你怎么看,歡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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