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214:19
來源: 冷凍食品網 發布者:編輯從2013年底至今,6年間,全國至少有1600多起涉及“油條鋁超標”的案件被審理,數千人被判刑,已知最高被判刑兩年。
而龐大的犯罪數據背后,是一群不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沒有明確主觀故意的普通油條商販。
對此,有網友曾形象地評論:炸油條已成“高危職業”。
那么,“油條鋁超標”到底是因何入刑的?入刑后,實際執行情況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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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勺泡打粉”惹來牢獄之災
劉平(化名)今年60多歲,他的早點鋪賣油條、油餅、包子、胡辣湯,手藝都是跟上一輩學的。就以油條來說,十斤面,劉平要加二兩鹽、二兩堿、二兩泡打粉。“二兩大概就是一勺。”
然而,正是這“一勺泡打粉”,給劉平一家惹來了牢獄之災。
2014年夏天,河北邱縣公安局的辦案民警從劉平的早點攤上拿了油條送檢,發現油條樣本中鋁含量超標。
當年11月,幾家早點鋪老板被警方帶走。但調查很快就結束了,警方認為,攤主們的行為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允許取保候審。攤主王舒(化名)的妻子提到,當時讓每家交了一萬元保證金。“我們覺得已經沒事了。”
但去年年底,幾年前的鋁超標事件被再次提起,包括王舒在內的六名攤主被重新提起公訴。邱縣人民法院認為,王舒等人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劉平的兒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其他五人分別獲刑幾個月至一年不等,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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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鋁令”
五名攤主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劉平、王舒等家的辯護律師曹鵬搏認為,一次檢查超標,并不能表示以前所有的油條鋁含量都超標,油條鋁超標一次不是犯罪。但法院并未采納他的辯護意見。二審維持了一審認定的定罪部分,但減少了處罰的罰金。
包括王舒在內的幾名攤販被判刑是因為制作的油條中鋁含量超標。邱縣人民法院認為,過量使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性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
法院判定的標準,依據的是2014年衛生部對于食品鋁殘留量標準的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以下簡稱《使用標準》)中規定,每公斤食品中的鋁殘留量不得超過100mg。
但其實,“禁鋁令”對油條留了個口子。通知中規定,油炸面制品、掛漿用的面糊等仍可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因為現在還沒找到一種更好的東西替代這些添加劑。”中國農業大學副教授朱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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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犯”到“行為犯”
王舒和另外幾個攤主并不是首例因油條含鋁量超標獲刑的人。據此前媒體報道,從2013年底至今,6年間,全國至少有1600多起涉及“油條鋁超標”的案件被審理,數千人被判刑,已知最高被判刑兩年。
△2018年12月26日,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被告人陶某在小吃店里的油條里加明礬過量,被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萬多元
原國家質檢總局總工程師、北京大學質量與法治研究所所長劉兆彬介紹,2008年之前,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主要靠的是行政管理,司法很少介入。
轉變始于2011年。當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八》”)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對當時現行的刑法進行了四十九項修改。
《刑八》也對涉及食品安全的兩個重要條款——第一百四十三條和第一百四十四條做出了重大修改,在“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后面增加了“或者有嚴重情節”。“這意味著量刑從‘后果犯’變成了‘行為犯’。”劉兆彬介紹。
“后果犯”是指造成嚴重后果時按刑法處置。比如,之前判斷賣油條的商販是否犯罪,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犯罪時產生的金額,違法所得超過5萬元就屬于犯罪;其次看后果,如果明礬油條讓人吃壞了肚子,或者中毒了,這就是犯罪行為。
但《刑八》要求,只要實施了某種行為,就會被認為是觸犯了刑法。也就是說,不管油條是否銷售出去或吃出了問題,只要加了不該加的添加劑,都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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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條案”入刑惹爭議
雖然從法理上說,“油條案”入刑不無道理。但實際中,該案在法律界和食品安全界一直存在爭議。爭議的原因在于,從現實中看,這些鋁超標的油條在當時確實沒有對食客造成嚴重危害。
有人支持鋁含量超標入刑。朱毅認為,如果添加劑含量超標都不能引起重視,小攤販會覺得濫用添加劑是無所謂的。
北京警察學院偵查系副教授陳濤也有相似的觀點。“食品安全問題的影響是潛在的,不一定會造成現實的損害。”陳濤解釋,就像蓋房子,如果房子不結實有塌方的可能,但也不一定會塌。但是我們要在危險發生前預防,按照標準,不能蓋成有危險的房子。
有人持謹慎觀點。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研究員陳君石告訴記者,“判決書中寫了鋁超標對人體有害,但是沒有根據。有沒有危害健康誰說了算?必須經過專家的評估才能算數。”
劉兆彬認為,執法的目的本是為了促進行業規范,而不是為了罰款或處罰商戶。
他說,雖然從法理上看,“油條案”入刑有法可依。但實際上,制作、販賣油條的商販多數是因為無知犯罪,他們不掌握相關知識,沒有明確的主觀故意。針對這種情況,可以適用《食品安全法》對他們進行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工具、沒收財產,甚至可以吊銷執照。情節更嚴重的可以拘留或拘役。
“如果這些手段能夠達到教育、懲治的作用,判刑的處罰還是應當慎用。不是不能用,但不能隨便用,主要還是以威懾為主。”劉兆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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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不明確
劉平等人的油條鋁含量超標是被邱縣公安局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大隊查出來的。“以前都是工商來查。”劉平回憶。邯鄲市一縣工商局一位不具名的工作人員也稱,以前包括油條在內的食品,都是由工商部門檢查,不合格的才會移交公安機關。
對此,劉兆彬解釋,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由質監部門或食品藥品監督局監管。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減少了幾個部門之間的業務重復和交叉。食品安全監管也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范圍內,由他們對商販進行監管調查取證。
《刑八》之后,一些地方公安機關為了更好地執行職責,成立了相應的機構,專門做食品安全犯罪的調查和監管。劉平所在的邱縣公安局就成立了食品藥品安全保衛大隊。
“這種做法是一個探索。”劉兆彬稱,公安機關設立食品安全保衛大隊有利有弊,好處是體現了公安機關對食品安全的重視,有一個專門的機構,也有利于和行政機關的合作銜接;但也有可能出現兩個機構對食品安全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不好區分,在職能上也可能出現交叉。
除此之外,關于“油條案”案的量刑標準如何統一,也存在爭議。
陳濤曾于2017年1月在《山東警察學院學報》發表過一篇名為《危害食品安全行為之定性思考》的文章稱,食品添加劑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規適用存在的問題最為復雜,各地對濫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定性認知爭議很大,同樣一種食品添加劑濫用行為,在不同的地方可能是不同的對待。
檢索裁判文書網發現,
2015年6月,在河南省許昌市鄢陵縣經營油條攤的周某,被發現生產的油條鋁殘留量為1460mg/kg,超出標準近15倍。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周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而另一起發生在浙江溫州的案件,油條攤主因被查出銷售的油條中鋁殘留量為485mg/kg,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陳濤表示,“當食品生產經營者處于一種不確定狀態時,則無法預判自己的行為到底是一般的違法還是犯罪。”他認為,立法者應該作出明確界定,以防止因定性的自由裁量引發“司法不公”。
網友:這是“不教而誅”
@Brady:不合理。我覺得國家應該加大宣傳力度,并且對所有此類商家進行宣傳教育之后再不定時進行抽查,如果有違法的再定罪。而不是突然就來查你了。
@aneir:為何不把賣泡打粉的抓了?
@nirvana: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
@翱翔天下:應該要加大宣傳,以免造成更多老實本分的人對法律法規意識不到的人享受牢獄之災的待遇。
@玖貳柒柒Testing:高危職業:炸油條!全國犯罪入刑率最高的職業!
@suibian2:滿地都是油條檔,從泡打粉源頭抓起,要求標注不得用于XXXX顯然效率更高。但從無責到入刑之間,應當有足夠的緩沖期,教育宣傳,罰款警告,最后才入刑。
來源: 重案組37號、食品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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