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409:44
來源: 冷凍食品網 發布者:編輯近幾天,騰訊狀告老干媽一事鬧得沸沸揚揚,引來無數人圍觀。雖說整個事件最終被定性為涉嫌使用假印章的犯罪,騰訊成了被騙的受害方,不過,背后的真實情況仍然撲朔迷離。
無論是廠家人員還是經銷商,平時少不了與其他人簽訂合同。這次騰訊被假公章坑了,也給大家不少啟發。那么,在吃瓜之外,我們還能學到些什么?
①
騰訊狀告老干媽拖欠千萬元廣告費
結局反轉:被假公章騙了
6月29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發布了一則民事裁定書,將騰訊與老干媽的糾紛推至臺前。
根據裁定書,法院同意支持原告騰訊的請求,查封、凍結被告貴陽南明老干媽風味食品銷售有限公司、貴陽南明老干媽風味食品銷售有限公司名下價值1624.06萬元的銀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財產。
△圖片來源:網絡
騰訊方面稱,是因為老干媽在騰訊投放了千萬元市場合作,但無視合同長期拖欠未支付,騰訊被迫依法起訴,申請資產保全,法院裁定凍結對方企業賬戶。
這件事發展至此并沒有結束,很快老干媽方面有了回應。稱公司從未與騰訊公司或授權他人與騰訊公司就“老干媽”品牌簽署《聯合市場推廣合作協議》,且公司從未與騰訊公司進行過任何商業合作。
△圖片來源:網絡
老干媽方面認為騰訊公司被騙了,且自己已經向警方報案了。這使整件事徹底陷入了“羅生門”。畢竟,老干媽對整件事的態度明確,但作為知名企業的騰訊被騙又令人有一些不敢相信。
然而,7月1日,老干媽公司所在的貴陽雙龍警方發布的通報,徹底為大家確認了這個令人難以置信的事實——騰訊確實被騙了!
根據警方通報,這次事件是由3人偽造老干媽公司印章,冒充該公司市場經營部經理,與騰訊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引起的。其目的是為了獲取騰訊公司在推廣活動中配套贈送的網絡游戲禮包碼,之后通過互聯網倒賣非法獲取經濟利益。
△圖片來源:網絡
整個事件梳理到這里,相信不少人都感到了不可思議。畢竟,作為一個走在時代前沿的互聯網公司,騰訊肯定不會在這種事上栽跟頭啊。并且最后的報警電話竟然還是由老干媽打的,實在有些匪夷所思。
隨后,騰訊B站賬號發文稱,“今天中午的辣椒醬突然不香了”,并引發餓了么、阿里云、京東、應用寶等大量企業賬號前去留言打卡。
傍晚騰訊官方微博也表態稱,“其實,但是,一言難盡……為了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歡迎廣大網友踴躍提供類似線索,通過評論或私信留言?!币砸磺坷细蓩屪鳛楠剟睿锩孢€包含限量版的孤品。
△圖片來源:網絡
②
假公章詐騙案件非個例
事實上,不止騰訊一家“傻白甜”栽倒在假公章面前,多家上市公司都曾中招。
2018年7月12日,比亞迪發布了一則《關于李娟等人冒用比亞迪名義開展相關業務的聲明》。
比亞迪公司表示,嫌疑人李娟以上海雨鴻的名義與比亞迪談廣告合作,接著冒用比亞迪高管,偽造比亞迪印章,與多家廣告公司開展宣傳合作。但李娟等人與任何單位或機構簽署的合同,比亞迪均不知情,也與比亞迪無關,并已經報警。
按照彼時廣告商的“討債”說明,這一事件涉及至少30家廣告供應商,累計金額高達11億元。
△圖片來源:網絡
除了被“坑”以外,企業內部人員利用假公章進行招搖撞騙的案例也屢見不鮮,且糾紛持續時間普遍較長。
2020年5月5日,金盾股份創始人之一、董事會秘書管美麗在個人實名微博上公開發表長文,質疑浙江省高院對公司所涉中財招商案、金堯案的判決結果影響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權益。
事情源于2018年1月30日,金盾股份原董事長周建燦偽造上市公司公章、冒用上市公司名義借款及提供擔保后墜樓身亡,給公司遺留下了一串難解的訴訟糾紛。
2019年5月22日,弘業期貨披露的招股書顯示,12起重大訴訟中有8起與2016年7月原職工馬華林(原天津營業部負責人)涉嫌偽造公司印章案有關。據悉,馬華林利用假印章與客戶簽訂合同,而弘業期貨并無相關理財產品。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與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于2016年7月和2017年7月分別對馬華林涉嫌偽造公司印章和涉嫌詐騙犯罪刑事立案,涉案金額達數千萬元。
③
用假公章簽訂的合同一定無效嗎?
企業常用印章包括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公章是需要經過審批,由特定機構刻制并在公安備案的。所謂的“假公章”,俗稱“蘿卜章”,指私刻、偽造、變造或作廢的公章。
我們常說:“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但從法律層面上來說,用假公章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使用“假公章”的合同是否有效,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以下幾種情形通常被認為有效:
1.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人使用“假公章”簽合同的,合同有效(例外情形是,簽訂擔保合同未按照章程規定經股東會表決的)。
(2020)最高法民申615號案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案涉《土石方剝離工程承包協議書》和《承諾書》以遠洲公司名義簽訂并加蓋遠洲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有時任法定代表人王春玲的簽字,《收據》亦加蓋遠洲公司的財務專用章?;谕醮毫岱ǘù砣说纳矸?,其本案中使用的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即使為私自刻制,也不影響其職務行為的成立和遠洲公司對外責任的承擔”。
2.使用“假公章”的人在簽約時有代理權或讓一般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合同有效。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1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假公章”曾經使用過而且被認可過效力的,合同有效。
(2016)最高法民再申255號案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重慶群洲公司對該公章的存在、使用是知曉的。盡管其主張公章偽造,但其在明知該公章存在并使用的情況下,未采取措施防止相對人的利益損害,朱惠德使用編號為“50010218011375”的重慶群洲公司印章簽訂履行合同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重慶群洲公司的行為”。
4.公章不具有唯一性,還存在其他使用的公章,合同有效。
(2016)最高法民再194號案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以上事實可說明興康公司實際使用的公章并非只有在公安部門備案的一枚,興康公司關于案涉擔保函上加蓋的該公司公章印文不真實的主張不能成立”。
結合以上分析,老干媽是否需要承擔合同責任,還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案情仍是撲朔迷離,讓我們繼續圍觀!
來源:每經網、公司有法說等(部分配圖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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