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214:55
來源: 冷凍食品網 發布者:編輯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稐l例》共10章86條。
《條例》和舊版相比有哪些調整?一起來看下!
(一)實行最嚴厲的處罰,落實“處罰到人”
條例明確規定“處罰到人”。對具有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性質惡劣、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單位處罰外,要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其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違法行為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作用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具體實施違法行為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
(二)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條例規定,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時,應當依法從嚴從重。
條例第67條第1款列舉了“情節嚴重”的五種具體情形,包括:(一)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三)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四)拒絕、逃避監督檢查;(五)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后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后又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三)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處罰到人”。
條例突出強調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本企業的食品安全責任制,加強供貨者管理、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生產經營過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同時,條例還明確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義務,要求其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掌握與其崗位相適應的相關知識,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四)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強化特殊食品監管。
條例明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將嬰幼兒配方食品等針對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風險較高或者銷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體現建設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為保證特定人群的食品安全,條例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對出廠產品進行逐批檢驗。增加規定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出廠檢驗記錄義務。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并依法定期開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當前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問題突出,社會反映強烈,老百姓深惡痛絕。對此,條例規定,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否則不得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應當通過醫療機構或者藥品零售企業向消費者銷售;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咨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廣告按照處方藥廣告管理,其他類別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按照非處方藥廣告管理。對添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選擇性添加物質的嬰幼兒配方食品,不得以選擇性添加物質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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