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114:32
來源: 冷凍食品網 發布者:編輯食品標簽是向消費者傳遞正確信息的重要途徑。為了確保消費者的食用安全,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錯誤的、引起誤解的或欺騙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紹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然而,標簽標注不規范是很多企業都容易踩到的地雷。近日,北京一家食品公司就因產品標注字號大小,字體顏色不一致等標簽問題遭到了舉報。
詳情如何?我們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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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調查
舉報人舉報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M公司)生產大醬湯料理用調味醬、辣豆腐湯料理用調味醬、麻婆豆腐料理用調味醬食品名稱標注誤導消費者,要求查處并獎勵。執法人員現場檢查M公司,其生產的上述產品中“大醬湯”、“辣豆腐湯”、“麻婆豆腐湯”標注字號比“料理用調味醬”字號大,且顏色不一致。
這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2.2.2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經主管局長審批同意,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食品庫存實施查封扣押。
經調查,M公司還存在生產的辣豆腐湯料理用調味醬配料表中未標注配料調味佐料、辣椒油,麻婆豆腐料理用調味醬配料表中未標注配料辣椒醬、醬油、I+G(5′-呈味核苷酸二鈉)、食用鹽的違法行為。
M公司生產大醬湯料理用調味醬、麻婆豆腐料理用調味醬、辣豆腐湯料理用調味醬合計貨值金額為92544.54元,違法所得總額6163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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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辦結果
M公司生產大醬湯料理用調味醬、麻婆豆腐料理用調味醬、辣豆腐湯料理用調味醬食品名稱中大醬湯、麻婆豆腐、辣豆腐湯料字號比料理用調味醬大,字體顏色不一致。
● 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2.2.2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的規定。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某公司生產麻婆豆腐料理用調味醬配料表中未標注配料辣椒醬、醬油、I+G(5′-呈味核苷酸二鈉)、食用鹽,辣豆腐湯料理用調味醬配料表中未標注配料調味佐料、辣椒油。
● 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4.1.3.1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 4.1.2 的要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按照 4.1.3.1.4 的要求標示名稱”。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二)成分或者配料表;”的規定。
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最終處罰如下:
依據《北京市食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預包裝食品的,其行為屬于基礎裁量B檔”,鑒于M公司正式生產涉案食品前將標簽送檢驗機構檢驗,檢驗機構出具標簽合格的檢驗報告,且無主觀故意,事發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下架召回不合格食品,根據《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四)項、第(八)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四)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的、(八)其他可以從輕處罰情形”的規定,經合議人員合議,作出從輕的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食品大醬湯料理用調味醬126箱、辣豆腐湯料理用調味醬9箱、麻婆豆腐料理用調味醬23箱;2.沒收違法所得61634.52元人民幣;3.罰款462722.7元人民幣(貨值金額92544.54元五倍罰款)。合計罰沒款524357.22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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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啟示
● 食品標簽檢驗報告不是判定標簽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據。
本案中,M公司生產涉案食品前,將標簽送具有資質的專業檢驗機構檢驗,并出具了標簽合格的檢驗報告。執法人員認為,辣豆腐湯料理用調味醬和麻婆豆腐料理用調味醬的檢驗報告中配料表項目出具合格的結論,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不符合,該兩種產品配料表中漏標幾種配料,其合規性存疑。該檢驗報告充分說明,判定標簽是否合法合規的依據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法律法規,而不是檢驗報告。
來源: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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