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512:15
來源: 冷凍食品網 發布者:編輯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替代原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質檢總局123號令)。
和原《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相比,《征求意見稿》有以下亮點:
亮點一:明確了辦法適用范圍
《征求意見稿》統一了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現制現售食品、食用農產品、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特殊食品、餐飲食品、進口食品的標識要求,規定了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標識也參照該辦法執行。這一規定將我國原本分散在各個標準法規中對于上述各類食品的標識要求進行了歸集,這對于食品標識的統一要求、統一管理、統一監督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亮點二:需要醒目標識的內容更多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以下簡稱GB 7718)4.1.2.1 規定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只是針對食品名稱的醒目標識提出要求,《征求意見稿》擬增加生產日期、保質期、警示標志等內容使用較大字體或者特別的符號、顏色醒目標示的規定。
亮點三:對食品名稱、配料名稱標示要求更加嚴格
1、GB 7718中4.1.2.2.1規定,當標識“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等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和術語時,需要在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用同樣字號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不具有誤導性時,反應真實屬性的產品名稱并沒有明確規定一定要和新奇特名稱同樣字號。但《征求意見稿》并沒有針對不具有誤導性的情形進行豁免,即無論新創名稱,奇特名稱等名稱是否具有誤導性,都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文字大小標注標準規定的名稱或者反映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
2、《征求意見稿》第十七條第四款擬規定,對于兩種或兩種以上物理方式混合,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分離的食品,其名稱除反映混合屬性和分類外,還應使用1-2種主要原料名稱命名。這比現行有效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要求更加嚴謹。
3、增加條款:不允許使用有違道德倫理或者公序良俗的名稱和已經注冊的藥品名稱作為食品名稱。
亮點四:食品添加劑的標示值得關注
《征求意見稿》第十八條擬規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乳化劑、增稠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在現行有效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乳化劑、增稠劑,但GB 7718未明確規定。
此外,《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擬規定,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清潔標簽行動,盡可能少用或者不用食品添加劑。
亮點五:明確了除有規定外,不得標識專供或更適合某些特殊人群
《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擬規定,沒有相關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品標識不得使用專供或者強調更適合嬰幼兒、兒童、老人、孕婦等特定人群的文字表述。
亮點六:生產日期、保質期標識更加規范、嚴格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一條擬規定,對目前的月份和日期不足兩位的必須用零補足,如3月20日需標識為03月20日,與目前GB 7718標識形式不完全一致;食品保質期不超過72小時的,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當標注到小時,并采用24小時制標注;對于同一包裝內有多個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應當標注外包裝完成的日期,保質期應當標注單個食品最早到保質期的日期;也可以分別標注單個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是否允許標識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值得關注。
亮點七:團體標準有望“轉正”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二條擬規定,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生產食品所執行的產品標準代號。產品標準代號是指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安全企業標準、食品國家標準、食品行業標準、食品地方標準、食品團體標準或者食品企業標準的代號。該條明確產品標準包括的范圍,其中包含了團體標準。
自2018年的標準化法明確了團體標準的法律地位以來,有關團體標準能否作為食品的執行標準標識在食品標簽上的爭議一直未停止。此次《征求意見稿》的這一規定是我國首次以法規的形式明確團體標準可以作為食品的執行標準,該條款一旦發布實施,對我國團體標準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亮點八:委托加工標示形式更加統一
《征求意見稿》擬規定“委托其他單位生產食品的,應當同時標注委托單位和被委托單位的名稱、地址”,這比目前的GB 7718(可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和《關于委托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通知》標識形式更加統一。同時也明確了委托生產的食品應當標注被委托食品生產者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亮點九:增加了生產經營者的標簽標識義務
《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三條擬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標識監督檢查。因產品標識影響食品安全且造成消費者健康、財產損失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亮點十:增加了與舊包材過渡期相關的規定
《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七條擬規定,第四十七條 因國家相關監管政策調整而導致食品標識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標準規定,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變更、地址變更、生產許可證編號發生變化后,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更正錯誤或者補正不完整信息,允許舊標識使用的過渡期為6個月;如果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文件對舊標識使用的過渡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過渡期內生產的使用舊標識的產品允許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至食品保質期到期日。
以往也有針對食品標簽標識過渡期的規定,但大都是以復函形式針對具體情形給出,這是我國首次在食品法規中明確有關食品標識過渡期的通用條款。
亮點十一:標簽不合格的“違法”成本更高
《征求意見稿》擴充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范圍,包括:對食品標識中使用虛假、夸大、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的文字或者圖案的;虛假標注配料表以及其他強制性標注內容的;在食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劑,按規定應當標注而未標注的,或者標注食品添加劑的方式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上述違法情形,也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進行處罰。
亮點十二:明確進口食品標識不得加貼
《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擬規定,進口食品的中文標識應當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粘貼、印刷或者標注在食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再次加貼中文標識。
亮點十三:明確餐飲行業標識要求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對于餐飲行業的日期標識和食品添加劑的標識要求,包括:
第二十一條第九款擬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采用展示、陳列方式銷售其加工制作的食品,應當標注食品的加工制作日期;加工制作日期應當標注到小時,并采用24小時制標注。
第二十七條擬規定,在餐飲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在菜單上標注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適用范圍及使用量。
來源:食品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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